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税收规范性文件。改革完善区对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指导街道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和区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区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非税收入政策,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值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应对“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相关工作。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开展得方债券发行前期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级金融机构、文化(体育)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十)研究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区街道财政建设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二十一)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二)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在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十三)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十四)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有关制度、规范。
(二十六)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对所监管企业重要事项进行跟踪审计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财务风险防控工作。
(二十七)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八)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镇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
(二十九)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十)联系协调各金融机构驻镇分支机构,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规范发展全区上市公司。推进全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配合驻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三十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位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人解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企业融资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三十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