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负责监缴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湃出监事;负责监督、指导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五)通过统计、稽等方式对所出资国人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地方金融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资本)及其收益监督管理。依法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市、县(市、区)的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实行监管。
(七)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参与国有股份企业(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八)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
(九)对市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性资产进行监管;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
(十)负责全市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设立及上市的审核推荐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