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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司法局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协助省厅管理在我市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解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八)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

(九)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市劳教所领导班子,协助县(市、区)委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承办国际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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