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监督检查职责。
(三)增加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管理。
(四)加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六)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七)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八)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