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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文联章程

第一条 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宿迁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宿迁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宿迁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市辖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产(企)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宿迁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宿迁文艺事业,为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宿迁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宿迁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各文艺家协会、市辖县(区)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大型产业(行业)和大型企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符合条件,在提出申请后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宿迁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责。通过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书刊出版、文艺评奖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 宿迁市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文学艺术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宿迁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宿迁市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兴办为文艺界服务的产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特别是宿迁籍文艺界人士的联谊活动,积极开展文学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宿迁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市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宿迁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条 宿迁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市文联委员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领导人为接任人选,并报市文联主席团审定。

宿迁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宿迁市文联委员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若干名。由市文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一条 宿迁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和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宿迁市文联经费来源:(一)政府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宿迁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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