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起草制订全区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方面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财政工作。
(三)参与研究、制定和完善镇街园财政体制;拟订区与镇街园之间的分配政策;指导镇街园财政系统的业务工作;按照镇街园财政体制政策,做好结算工作。
(四)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上级拨款和区级财政收支;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事项;管理区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五)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区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六)管理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制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区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八)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九)贯彻执行财政部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本区财政性资金的预算、拨付和调度;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总部门决算,统一管理财政银行开户;研究、推行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公务卡支付制度。
(十)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拟定本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目录,指导、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管理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十一)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会计管理制度。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四)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制定、执行财政政策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