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烈士陵园建设与管理。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
(六)拟订四平市区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规范性文件,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