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关于文化艺术和文化市场、文物和博物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创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本区文化艺术事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新闻出版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及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管理本区文学艺术事业, 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承担本区重大文化活动的组织工作;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以及展示活动。
(三)管理本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工作;负责本区图书馆事业、文化馆(站)、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和基层文化建设。
(四)负责本区文化、文物和博物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本区著作权管理工作,依法调解著作权纠纷。
(五)负责对辖区内文化、文物、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和动漫、网络游戏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负责辖区内文物抢救性清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升级的意见。
(七)拟订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文化遗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推进本区文化、文物和博物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规划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九)拟订本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工作。
(十)依法对本区文化、文物和博物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区文化委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文化娱乐场所事故隐患的治理消除工作。
(十一)承担对本区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责。
(十二)负责本区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准入和退出的审核,负责对本区民办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管。
(十三)负责本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监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