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 陕西省甘肃商会
英文名为:gansu chamber of commence of shaanxi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陕的甘肃籍工商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
合法经营,团结和谐,真诚服务,共同发展;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创造有力的外部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陕甘两地经济、文化和市场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西安市自强西路2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倡导会员以诚为本,守法经营、文明经商。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回报社会、家乡。
三、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窗口作用,承办两地政府机关委托的事项,参加招商引资等活动,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帮助会员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本会在陕西的号召力、凝聚力,积极发展、广泛联系会员,举办各种有益的联谊活动,积极推荐、表彰陇商中的优秀企业、经营者,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弘扬陇商优秀文化。
五、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陕西工作生活、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发展的甘肃在陕工商企业单位和民营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安排的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已收取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在本会会员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解散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1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由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二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任期一届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出席重要(商务)活动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细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地方)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