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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南安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太原市南安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市由福建南安籍在山西、太原创办的工商企业家,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工商企业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讲话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晋闽商人拓展、合作、共赢、全心全意服务广大会员、积极开展并南合作,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南安工商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弘扬福建文化;为开展经济、科技、文化宣传和信息、技术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实现强强联合、双赢共进;为促进太原、南安商贸交流,推动太原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太原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太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山西省太原市新晋祠路一段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太原市南安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在太原市及致山西省的南安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发展太原经济牵线搭桥。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助手。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资助、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力,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创造条件为增进与海外华侨团体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社团和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总类: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南安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凡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闽籍在晋人员不允许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四)有南安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三)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旅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三)审议常务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会务活动;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其它事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听取和审查工作总结;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离任,常务副会长连任两届并交会费,捐款累计人民币伍十万元以上者离任聘为终身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可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款、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后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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