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 一)对万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万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依法向万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对本市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逮捕、 起诉或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三) 依法对本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 负责对本市刑事判决、 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负责对本市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六) 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司法救助事项。
(七)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行监督, 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 督促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负责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