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质的储备和紧急调度。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实施办法,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和非金融类信用数据库建设有关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统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实施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六)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及规划,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相关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八)统筹推进对外区域合作交流。研究拟订对外区域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推进区域合作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建议;建立与周边区(县)、经济区区域合作常态化机制,负责对外域合作交流工作的统筹协调;协调做好东西部扶贫协助有关工作。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重要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管理好区级粮食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旅游、卫生计生、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负责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招投标工作。
(十三)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的执行;管理国家、省、市、区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制度建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机制。
(十四)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转报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项目;协调推进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负责拟订重要能源储备规划、储备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和提出重要能源收储、动用建议;负责全区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粮食购销、地方储备粮管理计划;负责制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地方储备粮总量规模、网点布局方案;按规定对粮食质量、收购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汇总全区军民融合发展总体需求,组织研究提出全区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研究拟订全区军民融合发展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和有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及标准规范等建设;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责调整
1·将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公产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监督职责划入区发改局。
2·将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万山分局;将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将重大项目稽查职责划入区审计局;将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有关职责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发改局。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