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有关贯彻执行意见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加强文化、旅游阵地意识形态安全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组织、开展全区重大文化旅游活动。
(四)规划、管理、指导全区专业艺术工作;管理、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生产和发展;组织、指导全区重大艺术演出活动。
(五)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指导全区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指导、协调全区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
(七)贯彻落实上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产品和纪念品开发。负责文化旅游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辖区内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九)指导文化、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对市场经营和文化旅游产品、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组织开展全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全区文化艺术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文化、旅游行业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指导文化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组织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和登记制度。
(十二)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指导、推进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制定相关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四)负责全区文化、旅游系统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十五)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