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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监督实施和完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

(五)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六)组织编制社区民族工作规划;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七)承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责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宗教界依法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负责朝觐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主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才的培养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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