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武汉市育婴协会。
英文译名:wuhan nursery association
缩 写:whna
第二条 武汉市育婴协会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筹备,是由武汉市从事育婴管理、研究、发展的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组织全市广大育婴领域和热心于早期教育工作与研究的专家,研究、探讨育婴领域建设及不同时期育婴工作的特点、规律和任务,提高我市育婴协会的管理水平,促进育婴行业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武汉市民政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5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开展各种婴幼儿护理、教育指导、咨询和宣传等活动;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认真研究和积极探讨育婴行业的运行规律与组织活动方式;
(三)研究育婴领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及寻求解决的办法。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育婴领域的意见和呼声;
(四)研究并讨论育婴协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服务的经验,不断总结和推广搞好协会工作的典型,促进协会工作健康发展;
(五)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帮助协会成员更新知识,开阔视野,促进人才成长;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维护协会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对在育婴科研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育婴行业一年以上;
(二)诚信、守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协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协会工作经验总结;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过期一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总结、研究协会工作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事情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 年 10 月 23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