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授权承担实施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或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上级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和实施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质量奖励制度措施。组织开展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区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国家、省、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的检查和处罚工作。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药品零售(不含连锁总部,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落实相关企业(单位)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检查、处罚工作。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落实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区认证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十六)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知识产权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拟订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
(十七)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工作。建设全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贯彻执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拟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和监督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负责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产业发展。指导服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和专利创造、转化运用。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园区发展的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园区。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十九)负责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推进事权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实监管服务力量。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优化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创新主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专利申请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