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性意见建议;
2·建立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3·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拟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4·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5·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承办社会事业具体事宜;协助指导民族地区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
6·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8·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9·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并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10·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审批或备案;
11·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
12·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管理穆斯林朝觐工作;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13·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加强与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联系;
14·负责宣传、贯彻清真食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15·承办市委、市政府、省委统战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宗教团体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