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搞好机关服务和日常管理;承办委机关的文秘、信息、财务、工资、档案、保密、治安、后勤等工作。
(二)民族科
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拟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的政策措施;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做好散杂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活动;承办民族工作日常事务。
(三)宗教科
开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维护宗教和顺的自我教育;承担并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审批或备案工作;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贯彻落实朝觐工作政策,依法管理穆斯林朝觐工作;承办宗教工作日常事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