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权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对梧州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监督。
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审查批准年度决算。同时,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中心工作,科学选择“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的重要专项工作作为监督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建议,并加强跟踪督办,切实维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二)依法行使立法权。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8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梧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截至2020年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梧州市立法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规范性规章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依法行使决定权。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关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依法认真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为市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印发任职文件、颁发任命书。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对市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宪法宣誓。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