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公众号 > 主体介绍 >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

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盟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盟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盟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盟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盟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盟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兴安盟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拟订全盟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全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指导全盟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盟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盟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盟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盟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盟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盟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承担国有林区的相关管理职责。

(十五)完成盟委、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盟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wxnum.cn 公众号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