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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区域经济合作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决策部署,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盟区域经济合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二)研究分析盟内外经济合作情况,提出全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建立健全盟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协调推进盟内外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全盟性经济合作活动。参与国际间经济交流合作。

(三)积极推介宣传兴安盟区域优势、优惠政策、合作办法,广泛开展投资推介、招商活动,推进全盟经济合作工作。

(四)统筹协调我盟与“东三省”“京津冀”“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经济合作工作,促进友好城市的建立,推动重大合作协议落实,开展联络协调、信息沟通、工作交流、考察互访等工作。

(五)制定全盟区域经济合作考核办法,并实施考核,督促各旗县市区域合作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开工。指导各旗县市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六)完成盟委、行暑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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