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区政府对文化旅游区实施领导和管理,加快推进旅游区建设。
(二)根据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旅游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围绕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负责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优化文化旅游区投资环境。
(四)负责对文化旅游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
(五)行使区委、区政府授予的行政管辖权,确保文化旅游区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文化旅游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负责文化旅游区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协作、旅游宣传营销和协调服务工作。
(七)负责协调文化旅游区的财政、统计、税务、国有资产、工商、物价、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等具体管理工作。
(八)制定文化旅游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负责文化旅游区内企业的服务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设在旅游区的分支机构或派驻文化旅游区机构的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