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检察政务和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处理机要通讯、会议组织;编发检察信息和内部刊物;负责检察统计、财务、装备、档案管理、保密、机关绿化、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检察外事工作。
(二)政治处(加挂监察科牌子)
协助地方党委负责本院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对本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规划和落实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承担本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晋级、晋衔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资、奖励、人事档案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检查本院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政治处是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
负责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提出预防犯罪建议,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四)侦查监督科
负责承办全县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审查报批延长羁押期。
(五)公诉科
负责承办全县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对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
(六)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县渎职侵权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全县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其他执行场所、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查办服刑罪犯不服县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对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与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有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十)检察技术科
负责本院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负责本院机关检察信息网络和通讯网络系统的管理;研究和推进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利用与发展。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主办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讯、看管和羁押工作;承担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负责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承担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总结、推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