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孝感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协助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卫、档案、保密、信息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县(市)区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实施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单位文明创建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规划科技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承办市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归口申报全市环保系统收费和收费标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推动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管理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组织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筛选、评估、申报工作;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
总量控制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环境资源分配及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监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县市区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监督管理纳入市政府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污染总量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考核制度;指导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状况公报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
环评科
拟订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区域、流域开发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权限内和省环保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汇总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拟订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组织开展生态功能区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助监督管理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污染防治科
(挂辐射环境管理科牌子)
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水体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登记管理及日常监督;拟订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督管理;组织创建申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等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组织开展清洁生产。
负责核和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订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范性文件文件、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
法制宣传科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生态文明创建、“两型”社会建设等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环境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归口管理环境信访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