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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信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协调指导各旗县市部门的信访工作。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向各旗县市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督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

  (五)负责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信访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向盟委、行署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信访改革。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起草信访工作草案。负责指导全盟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盟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培训工作。

  (八)负责盟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盟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九)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

  (十)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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