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办事条件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办事程序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收入证明: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受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居)委会,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办结审批手续。经认定,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家庭经济收入的内容: 家庭经济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1.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稿酬;
2.继承、接受赠、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
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4.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6.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①夫妻;②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③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④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⑤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⑥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