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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基金小镇

招商政策

主要依据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新管发〔2016〕25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湘江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新管发[2017]11号

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注册地址在湘江基金小镇(北至北津城路、南至银盆岭大桥、西至滨江景观道、东临湘江)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亿元。经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和岳麓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准入投资基金,可适当放宽管理规模。

奖励政策

(一)基金及管理企业奖励

1.落地奖励

(1)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湘江基金小镇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营业当年起,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5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20%租金补贴。其中,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湘江基金小镇自行装修办公场地按统一标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2)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湘江基金小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运营奖励

各类投资基金(包含公司制和合伙人制)及管理企业在湘江基金小镇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对年地方贡献(新区、岳麓区级,下同)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该年度按形成的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

3.投资奖励

4.大型活动奖励

(二)基金管理人才奖励

(三)产业链扶持奖励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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