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仙政发[2002]41号)规定,设置仙桃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全市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职能交由市环保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全市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全市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四)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定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和污染源的防治工作;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经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受同级政府委托,办理涉及市外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全市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同级人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和建议,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五)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市内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市内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开展乡镇环境综合治理。
(六)负责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全市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辖区内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开展市内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十)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各类学校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