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