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区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落实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负责区内勘界和管理工作,承办区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六)负责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八)负责落实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并推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发展,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落实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负责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落实,组织指导募集善款、慈善救助、公益援助,慈善宣传等工作。
(十二)负责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全区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