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将市级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评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工作,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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