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
一、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原承担的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责调整为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机动车道外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四)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市城市园林局。
(五)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的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区道路挖掘审批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将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除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责、 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及指导城市客运职责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不包括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规划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地到公共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机动车道以外乱停乱放车辆、挡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经验。
(六)负责中心城市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中心城市环境卫生、给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督查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九)负责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拍卖、招租等具体管理行为;负责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区占破道的审批和管理。
(十)负责编制中心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中心城区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规范,监督管理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区车辆清洗场(站)。
(十一)负责中心城市的城市给排水(含二次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区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包括燃气安全管理、资质管理、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规范燃气热力市场;审核中心城市零陵城区公共照明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离)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