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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构职责

(一)审判依照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审判依照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和抗诉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及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提审或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决定权,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又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八)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

(九)依法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指导全市两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考察、配备协管干部;依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工勤人员;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市两级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指导和开展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领导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其它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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