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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公安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侦察、调查和情报信息工作;承担侦办重大案件、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的职责。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破刑事、经济犯罪案件,承办或督办重大疑难案件。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指导、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治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六)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居留、旅游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消防、灭火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卫、信息通信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

(十)承担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防范处置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的职责,负责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承担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来张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职责。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工作,承担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和技术侦察的职责。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业务经费、营建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以及警务督察、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

(十六)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开展业务工作。

(十七)联系、协调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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