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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张家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张家口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张家口市委领导下的从事理论研

究和理论宣传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张家口市社会科学界各学术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领导社会科学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河北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工作上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智力开发等活动,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地址在张家口市经开区市府大楼北楼5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 认真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完整、准确地理解、把握其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

(二) 指导和协调所属学术团体的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办理新建社科类学术团体的审查工作。

(三) 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组织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结合我市实际选好攻关课题,并向社科界有关组织申报科研项目,及时推荐科研成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四) 协调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以及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工作;开展同各地社会科学王作者、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

(五) 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智力开发工作,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编辑出版张家口市社科联会刊和各类学术资料。

(六) 组织实施《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评选和表彰先进学术团体,先进学术团体干部,先进社会科学工作者。不断发现优秀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张家口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派代表出席本会代表大会,推荐社科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 本会主办的刊物优先刊发会员的学术论文及调研报告,会员单位优先获得本会编辑的学术资料。

(五) 按本会宗旨活动可以申请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成果显著者可获得奖励。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本会指导。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 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情况、意见和要求,提供社科信息和学术资料,举荐优秀学术成果。

(五)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为张家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术团体选举和协商产生。有些代表,可由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推选产生。

第十条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

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有关条例;

(二) 审议、批准社科联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委员会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社科联委员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换意见,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增补,下届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学有所长、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和市级领导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

第五章 县、区学术团体

第十八条 县、区社科联是县、区学会、研究会、协会的联合组织,受同级党委领导,可以申请加入本会,工作受本会指导。

第十九条 县、区学会、研究会、协会受同级社科联指导,并接受同一学科的全市性学会、研究会、协会的专业指导。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以市财政列支为主,社会资助和会费收入为辅,由本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市社科联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章程需经社科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社科联常务委员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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