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订我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筹措、拨发救灾款物;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救助及农村医疗救助。
(四)主管优抚、双拥和烈士褒扬工作。
(五)主管全区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伍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六)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七)管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社区服务工作;搞好福利生产、指导和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八)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指导基层政权建设;负责全区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地名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主管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十)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审计民政事业费的使用。
(十二)负责全区老龄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