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实施有关婚姻管理法规和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实施有关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待遇。
(十)贯彻实施有关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