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化、艺术、文物、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艺术、体育、旅游、文物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区文化、文物、体育、旅游等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及人才队伍建设。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文物、体育、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旅游、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全区文化体育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全区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指导、管理相关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永定红色文化、客家文化、侨乡文化和生态文化等优质特色文化和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相关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直属单位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体育竞赛,组织全区综合性体育竞赛;筹备组织参加全国城市运动会。
(五) 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科学化。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等规划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研究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负责重大文化、体育、旅游项目实施和产业对接,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制定全区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九)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景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体育、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依法规范维护文化、文物、体育和旅游市场秩序,做好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管;委托区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大队,对本行政区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文化、文物、体育、旅游以及涉及文物保护等领域相关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文物考古、文物保护修缮、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和社会流散文物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承担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台港澳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承办对外、对台港澳文化、旅游交流项目的各项事务,推动永定文化、体育、旅游走出去。
(十二)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龙岩市永定区中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分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岩市永定区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