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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县(区)及工业园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分类审批原则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自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区)及工业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助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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