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全市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张掖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组织协调开展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制度,组织协调对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转办案件开展整改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及省级对我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