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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征管范围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中央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部分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邮电、民航、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和教育费附加

(五)企业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从2002年月1月1日起,按照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精神,除原由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因合并、分立而新成立的企业,及原在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新办企业之外,其他新办企业均应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个体工商业户和集市贸易经营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

(八)中央税(消费税)、共享税(增值税)及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九)在国家税务局交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预提企业所得税。

(十)在国家税务局交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它有关税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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