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规定及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授权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中央、省属驻常企业、市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市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煤矿除外);组织、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国家、省财政下拨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