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民政工作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
(二)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上级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五)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县边界线的勘定和联合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和界桩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六)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城市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加强地名规范管理,提供地名公共服务;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区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七)指导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承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组织、指导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一)协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区低收入群体和无劳动能力人群救助工作。
(十三)指导国内及收养儿童在我区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综合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办公自动化、房产、局机关基本建设、后勤事务、机关行政管理、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模范先进人物的表彰推荐工作;指导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县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