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州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贯彻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乡镇、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涉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 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承担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贯彻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
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将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县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县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划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
2·将原丹寨县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州生态环境局。
3·将原丹寨县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管理;将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股)。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管理工作;承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务工作、绩效目标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县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事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拟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行政咨询审批服务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生态保护股)。负责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组织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承担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并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及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