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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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信访、保密、文电处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包联扶贫、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指导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开展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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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文物局局长),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1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7副〕。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