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区级地方性环境保护政府规章草案;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组织实施生态补偿、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物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
2、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自然资源核算和保护工作。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落实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放射性物品、固体废物以及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
5、负责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本区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办理有关环境保护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人民群众环境信访事项。
6、负责环境污染执法及现场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征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区域范围内垃圾等有害物质焚烧的现场处理及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管;依照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7、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8、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科技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调研、科研活动,开展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推广运用环保新技术、新成果。
9、负责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性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0、配合开展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工作。
11、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