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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

平台属性:微信公众号
所属地区:广东
公众号ID:GDsewing1128
公众号分类:新闻
关于公众号:

“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微信公众号的责任主体为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属于新闻类型;公众号主要(内容/服务)是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是广东省5A级社会组织、十佳社会组织、优秀商会示范点、优秀社会组织,商会以"凝聚行业力量、促进产业发展、服务行业企业、搭建政企桥梁"为宗旨。本公众号面向会员单位发布商会动态新闻及行…

开发/运营主体: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

关于主体: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是行业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

最后更新:2025-7-5 关于更新时间TIPS:“更新时间”是指本页信息来源的截止时间,包括公众号的图片/文字介绍、公众号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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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主体介绍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介绍

企事业单位信息来自互联网,当前信息最后更新时间截止于2025年7月

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是由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开发/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外文名:guangdong sewing equi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gdsewing)是经广东省民政厅于2007年5月8日登记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社团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0006614901743。住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一街一巷九号801房,法定代表人为陈耀南,注册资金10万元。商会由省内缝制设备生产、经销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展览、人员培训及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该商会联合主办2025大湾区国际智能纺织制衣及数码印花工业设备展,展出面积5·53万平方米,吸引超400家全球企业参展,涵盖缝制设备、数码印花等全产业链技术设备。同年举办华南国际缝制设备展,设置小单快反、智能裁切等七大主题专区,展览规模达5万平方米。商会通过举办全球服装数字化快反创新峰会等行业论坛推动技术交流。

商会简介

商会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目前拥有会员160多家,会员遍布广州、东莞、中山、深圳及粤东等地区。商会以“服务企业,加强自律,协调管理,发展经济”为宗旨,以“服务、引导、纽带”为创会初衷。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着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广东地区缝制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会特色:

汇集行业企业,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商会成立两年多以来,访问足迹遍布德国、新加坡、印度、越南、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一系列的对外交流和访问,商会进一步了解国际缝制机械市场的发展趋势,并增强了与国外行业协会、企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友好交流。

加强与国家和地方行业协(商)会联系。商会积极与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和各省市的兄弟协(商)会交流,相互学习。通过沟通与交流,为双方的合作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6年9月,当选为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副理事长单位。

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参加省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工作。先后协助广州日马缝纫机有限公司、江门展艺电脑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立本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洁王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

重视会员培训工作。先后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企业信息化的论坛”,学习产品信息化的发展技术;邀请香港著名演说家、教育家冯两努教授为会员作营销实战专题讲座;组织会员学习新《劳动法》等。

制定规范的商会章程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让每一位会员都能了解商会的运作情况。商会还设立各职能部门:办公室、会员工作部、会展策划部、外联调研部、财务部,积极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立足行业,服务社会 。商会不仅注重行业的发展,更关注社会的公益事业。在四川省汶川县遭受5·12大地震后,商会及时倡议并举行了“向灾区献爱心捐款活动”,增强了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sewing equipment commerce,英文缩写:gdsewing 。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广东地区从事缝制设备及其配套产品、零部件生产的企业、经销商和行业信息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以“服务企业,加强自律,协调管理,发展经济”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广东地区缝制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本省缝制设备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为有关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及发展规划提供意见及建议。

(二)组织会员协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

(三)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产品的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举办本行业国内外产品展览(销)会和信息发布会,扩大企业产品销售和技术流通渠道;组织行业技术成果交流及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创新。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加强行业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积极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市场预测,开展信息指导与咨询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产业政策及企业做出市场决策提供依据。

(七)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有关的学习、培训及考察活动。

(九)接受政府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支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商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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