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有关部门修定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开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开展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督促各司法所、各部门、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调研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指导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管理“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八)指导各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后勤物资、技术装备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
(十)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