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红河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能源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红河州能源局。
(三)将红河州信用合作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划给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四)划入原红河州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县市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红河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州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报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七)增加重大区域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九)加强规划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生产力和空间发展布局、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统筹经济运行调节工作,及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