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红河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能源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红河州能源局。
(三)将红河州信用合作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划给红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四)划入原红河州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县市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红河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州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报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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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我州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红河州人民政府委托向红河州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红河州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全社会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协调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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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稽察特派员1 名(副处级)、西部开发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价格监督检查局长1名(副处级)、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其他事项
(一)管理红河州能源局的机关党务、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
(二)红河州能源局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红河州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红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能源局。能源专项规划(电力、煤矿等)按照规定权限由红河州能源局审定。红河州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云南省能源局核准或审核。红河州能源局负责申报能源的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州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红河州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经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红河州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后上报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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